一、案情简介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犯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甘010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原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张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辩护律师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是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 兰州市某研究院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收入盈余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对收益进行分配,故发放的奖金不属于国有资产;2.上诉人张某甲在主观方面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未参与虚开发票等套取公款的行为;3.张某甲系单位技术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不具有管理和决策权,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身份。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准许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人齐某某、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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