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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发布时间:2021-08-16 14:06:13

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信用卡——是改革开放以后从国外传入我国,几十年之后的今天,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它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便利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是,随之而来的不仅仅只有便利,还有频发的、愈发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那么、四川省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律师解答: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第四条: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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