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那么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揶用资金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揶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的上述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起点包括下列情形: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起点数额在400万元以上。
揶用资金数额巨大的,不受是否在三个月内归还的限制,只要行为人挪用的资金达到数额巨大的,均应以挪用资金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幅度内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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