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人在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呢?
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被告人虽然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但由于这部分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罪行均属同种受贿罪行,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对此,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对于犯罪分于坦白交代后在处刑上“酌轻”与“当轻”的处理原则。
对于被告人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重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应当从轻”即“当轻”的原则处理;对于被告人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轻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酌情从轻”即“酌轻”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