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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的“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20 00:23:20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大家都常说不要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所以一些人就会在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送慰问金,那么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的“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定性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如果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第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和1149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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