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虹口区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等工程虹口区指挥部及上海市北外滩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工作,其实虹口区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性机构,那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的主体?
律师解答: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
从事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因此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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