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行为类型,包括第一种是普通型的受贿即索贿和收受贿赂,第二种是经济型受贿,第三种是斡旋受贿。那么,斡旋受贿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基本行为构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
(2)斡旋受贿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离职的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3)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如果行为人利用自己或者下属或有制约关系的人的职权,不是斡旋受贿,是普通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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