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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刑事资讯要览 | 2021年8月刑事资讯要览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8月2日—8月8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法规链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解读

法律监督职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此次,由中共中央发布的《意见》再次强化和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从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而言,《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第一,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第二,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着力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第三,加强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机制,特别是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取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第四,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五,开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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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十种行为。

详细内容链接: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解读

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隐匿财产、拒不交付财物、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况逃避判决、裁定执行的案件,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拘留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财物的执行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次,由杭州法院发布的十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不仅激活了该罪名的适用,最为关键的是向外界传递出了新的信号,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直接涉嫌犯罪,对于“老赖”形成了有力震慑。而且,通过这十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法律判决、裁定不仅限于财产的判决、裁定,对于人身权、继承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也涉嫌构成该罪。

重大活动速递

上海市反洗钱专项工作推进会在市检察院召开

2021年7月30日,全市反洗钱专项工作推进会在市检察院召开,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多方协作联动,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实现深挖彻查、精准监督,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保驾护航。反洗钱工作事关我国金融安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最高检也多次就加强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详细内容链接:

反洗钱专项 | 多方协同“一案双查”,这起职务犯罪没那么简单

【8月9日—8月15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施行。《解释》共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窝藏罪与包庇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且针对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构成窝藏罪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针对窝藏罪与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窝藏罪需要以帮助犯罪的人逃匿为目的,并且对于窝藏罪与包庇罪中“明知”的认定因素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第四,对窝藏罪、包庇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窝藏、包庇刑事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导。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

两高《解释》针对窝藏、包庇行为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包庇罪的行为要件“作假证明包庇”在实践中细化为以下形态,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即“顶包”行为,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第二,窝藏罪的行为要件中,除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外,“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具体可表现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资金支持等;第三,行为人为帮助同一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分别触犯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8月16日—8月22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74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各项原则等;第二章至第七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主体及其职能、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中特定用语的含义、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颁布,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并驾齐驱,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为企业数据合规的保护、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第一,信息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的重要特征即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这类犯罪活动发生的源头,本次纲领性的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将分散在各类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则统一起来,既有原则性又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更好地从源头上打击、防范该类犯罪活动。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企业如何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以及职责部门如何履行其监管职责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合规等问题将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合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7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援助的定义与工作原则、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职责主体等;第二章至第六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形式与提供范围、法律援助工作启动、实施与终止的程序、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解读

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40多年,《法律援助法》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总结近年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范文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本次立法直面新时代背景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实问题,对完善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第一,拓宽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除了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本次立法增加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人员、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法学专业学生等主体开展法律援助的渠道,全面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力量。第二,明确政府财政保障。法律援助的社会关注度不够、政策支持力度不大、补贴标准过低等问题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痛点,本次立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服务体系,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鼓励措施、明确补贴标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第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的责任。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台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明确指定辩护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68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监察官的人员范围以及对监察官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以及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内容;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解读

《监察官法》的颁布是国家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有重要意义:第一,明确监察官的人员范围,为监察官能够权责明确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的监察人员统一纳入监察官范围,体现了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第二,明确监察官选用条件与选用办法,规定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并对监察官任职回避做出原则性规定,这是监察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的需要。第三,明确监察官的职责,并在明确监察官义务和权利的同时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做出规定,例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收到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保证了监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重大活动速递

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成果与典型案例

2021年8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成果。今年4月底以来,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主题的“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截止目前,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88人,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600余具,查扣作案渔船53艘,收缴渔获物22.5吨,涉案总金额1.2亿余元。与此同时,本次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八例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各类捕捞手段、捕捞对象与捕捞范围,集中体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详细内容链接:

侦破刑事案件464起,涉案金额达1.2亿!浙江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剑锋4号”战果

【8月23日—8月29日】

重大活动速递

安徽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监督范围涉及15个具体事项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近年来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安徽省检察院会同该省司法厅积极探索,近日决定对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范围,涉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活动的监督、依法处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依法调查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其他组织和人员的控告申诉等4个方面15个具体事项。驻地检察院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通过建立巡回检察监督与驻所检察监督相结合制度、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12种制度机制来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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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监督范围涉及15个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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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8月2日—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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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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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职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此次,由中共中央发布的《意见》再次强化和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从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而言,《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第一,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第二,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着力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第三,加强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机制,特别是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取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第四,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五,开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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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十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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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隐匿财产、拒不交付财物、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况逃避判决、裁定执行的案件,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拘留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财物的执行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次,由杭州法院发布的十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不仅激活了该罪名的适用,最为关键的是向外界传递出了新的信号,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直接涉嫌犯罪,对于“老赖”形成了有力震慑。而且,通过这十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法律判决、裁定不仅限于财产的判决、裁定,对于人身权、继承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也涉嫌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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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反洗钱专项工作推进会在市检察院召开

2021年7月30日,全市反洗钱专项工作推进会在市检察院召开,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多方协作联动,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实现深挖彻查、精准监督,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保驾护航。反洗钱工作事关我国金融安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最高检也多次就加强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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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施行。《解释》共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窝藏罪与包庇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且针对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构成窝藏罪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针对窝藏罪与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窝藏罪需要以帮助犯罪的人逃匿为目的,并且对于窝藏罪与包庇罪中“明知”的认定因素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第四,对窝藏罪、包庇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窝藏、包庇刑事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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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

两高《解释》针对窝藏、包庇行为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包庇罪的行为要件“作假证明包庇”在实践中细化为以下形态,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即“顶包”行为,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第二,窝藏罪的行为要件中,除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外,“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具体可表现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资金支持等;第三,行为人为帮助同一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分别触犯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8月16日—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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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74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各项原则等;第二章至第七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主体及其职能、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中特定用语的含义、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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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颁布,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并驾齐驱,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为企业数据合规的保护、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第一,信息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的重要特征即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这类犯罪活动发生的源头,本次纲领性的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将分散在各类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则统一起来,既有原则性又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更好地从源头上打击、防范该类犯罪活动。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企业如何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以及职责部门如何履行其监管职责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合规等问题将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合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7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援助的定义与工作原则、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职责主体等;第二章至第六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形式与提供范围、法律援助工作启动、实施与终止的程序、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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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解读

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40多年,《法律援助法》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总结近年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范文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本次立法直面新时代背景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实问题,对完善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第一,拓宽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除了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本次立法增加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人员、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法学专业学生等主体开展法律援助的渠道,全面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力量。第二,明确政府财政保障。法律援助的社会关注度不够、政策支持力度不大、补贴标准过低等问题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痛点,本次立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服务体系,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鼓励措施、明确补贴标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第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的责任。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台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明确指定辩护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68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监察官的人员范围以及对监察官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法律主体部分,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以及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内容;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的条款及本法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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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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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的颁布是国家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有重要意义:第一,明确监察官的人员范围,为监察官能够权责明确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的监察人员统一纳入监察官范围,体现了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第二,明确监察官选用条件与选用办法,规定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并对监察官任职回避做出原则性规定,这是监察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的需要。第三,明确监察官的职责,并在明确监察官义务和权利的同时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做出规定,例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收到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保证了监察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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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成果与典型案例

2021年8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成果。今年4月底以来,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主题的“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截止目前,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88人,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600余具,查扣作案渔船53艘,收缴渔获物22.5吨,涉案总金额1.2亿余元。与此同时,本次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八例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各类捕捞手段、捕捞对象与捕捞范围,集中体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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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刑事案件464起,涉案金额达1.2亿!浙江通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剑锋4号”战果

【8月23日—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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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监督范围涉及15个具体事项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近年来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安徽省检察院会同该省司法厅积极探索,近日决定对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范围,涉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活动的监督、依法处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依法调查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其他组织和人员的控告申诉等4个方面15个具体事项。驻地检察院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通过建立巡回检察监督与驻所检察监督相结合制度、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12种制度机制来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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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监督范围涉及15个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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