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对性认知的能力其实还不够,所以对于负有照护义务的人,利用照护便利诱使不满16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那么如果通过暴力、胁迫和照护的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呢?
律师解答:
负有照护职责人性侵罪的性关系包括双方自愿的情况,也包括特殊职责的人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属于后一种情况,则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发生竞合。
也就是说,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系被迫,那么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既构成本罪,也构成强奸罪,对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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