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主要是为了规制实践中多次出现的高空抛物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从自己所在建筑物或高空的物理位置,抛弃所持物品,产生坠下结果,可能产生人身、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3、客体要件:本罪在修正案一审稿中置于一章中,在二审稿将其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本罪在刑法中体系位置的调整,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即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安感。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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