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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要求立案金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9-22 15:10:38

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那么敲诈勒索罪要求立案金额是多少呢?

律师解答: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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