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9-22
与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是这两个罪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来说下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
律师解答: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的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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