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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24 15:11:17

近年来,随着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而加强了对于环境立法保护。那么,实践中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实践中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包括:(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束、镉、铬、砷、铭、梯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個H到、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i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 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 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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