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三十七天,这个三十七天也被我们称之为“黄金救援期”。那么这个黄金救援期过了之后,我们的亲人涉及到的案件会被怎么处理呢?
首先啊,“黄金救援期”结束之前,检察院肯定会出一个结果,要么检察院认为确有犯罪事实,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会对嫌疑人批准逮捕,要么认为目前证据不足,或者构成犯罪但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批准逮捕。但是不论是那种结果,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案件仍旧处于侦查阶段。
1.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嫌疑人应当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这个时候啊,刑事强制措施也就由拘留变为了逮捕了。有人就要问了,是不是逮捕之后就会被一直关着啊?逮捕以后还能不能呢?答案是,逮捕以后,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仍然是有可能为我们的亲属办理取保候审的。
2.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
如果是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就将会无罪释放;
如果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又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就会变更拘留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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