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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的死刑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1 16:05:01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武汉会议纪要》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进一步提出,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对于此类运输毒品犯罪,处理上要充分体现从宽政策,原则上不判处死刑。从实践情况看,对此类犯罪从宽处罚通常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二是,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三是,被告人只获取了少量报酬,或者雇主允诺事成之后将给与的报酬较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死刑政策的把握,最突出的难题是,既然对此类犯罪并非“一律”不判处死刑,那么,究竟在达到多大毒品数量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对该问题的解决,并非简单根据逻辑推理就能得出结论,需要经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测算后,充分考虑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总体平衡,才能提出较为妥当的毒品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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