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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10-13 07:17:19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大连”“武汉”会议纪要都对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规定,总的政策精神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当与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区别对待,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责最为突出的犯罪分子。根据两份会议纪要和当前司法实践,在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共同犯罪中一案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的条件。首先可以肯定,根据“大连”“武汉”两份会议纪要的精神,不鼓励一案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案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按照《武汉会议纪要》,一案判处二人以上死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涉案毒品达到数量巨大以上;2.两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个别主犯罪责稍次但具有法定或者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3.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前两个条件相对具体、明确,第三个条件是辅助性、补充性的,起平衡作用。

在把握这些条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何谓毒品“数量巨大”和“特别巨大”。这不是刑法规定的概念,而是《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提出的,目的是通过划分毒品的数量层次,更好地规范、明确死刑适用规则。在起草《武汉会议纪要》过程中,曾考虑对毒品“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按照一定的倍数来把握,但纪要中没有写明。此后,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作了一定调整,如何更好地把握“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目前还没有定论,需要深入调研以后合理确定。二是,《武汉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虽然采用的是“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但重点是“二人”而不是“以上”。在起草《武汉会议纪要》过程中曾考虑写入一案判处三人死刑的具体标准,当时在数量标准上采取了“数量特别巨大”的表述,后来考虑到判处三人死刑毕竟是极为例外的情形,也不应鼓励这么做,故最后没有明确写入。可以说,对于毒品共同犯罪,判处一人死刑属依法进行,该判处的要判处,但判处二人死刑就属于少数情形,要严格把握条件、慎之又慎,判处三人以上死刑应当是极为例外的做法,虽不能完全禁止但绝不应鼓励,此种情形少之又少才符合国家的整体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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