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27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法,公然抢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1979年中没有规定,1900年铁路法规定,这话中心为以论处。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此项罪名。那么聚众哄抢罪的主体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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