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是否包括“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
发布时间:2021-10-27 11:36:58 来源:刑事参考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2013解释》第11条规定应分别作如下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行为属于前述第11条第3项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情形,因此对手段行为以定罪量罚并不意味着已对目的行为——盗窃行为作出评价。即如此,将“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纳入多次盗窃的入罪要件评价并不违反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正如前述,鉴于此类行为人的预防必要性更重,更应定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
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3条第1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11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3.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第5条第2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8条第2款:《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