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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是否包括“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

发布时间:2021-10-27 11:36:58 来源:刑事参考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2013解释》第11条规定应分别作如下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行为属于前述第11条第3项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情形,因此对手段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罚并不意味着刑法已对目的行为——盗窃行为作出评价。即如此,将“以故毁罪定性的破坏性盗窃”纳入多次盗窃的入罪要件评价并不违反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正如前述,鉴于此类行为人的预防必要性更重,更应定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

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3条第1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11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3.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第5条第2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8条第2款:《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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