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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30 11:11:04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那么这两个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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