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行为尚未完成的,容留卖淫罪能否认定既遂?
发布时间:2021-11-04 20:08:10 来源:刑事审判参[第1312号]
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卖淫娼的行为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满足前述各项要件的,不论卖淫嫖娼行为实际上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卖淫者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已与嫖娼者达成合意并基于该合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无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是否完成,容留卖淫罪均应认定既遂。事实上,卖淫嫖娼是一个过程,为卖淫嫖娼所做的谈价格、找地点、性交易前准备、性交易过程等均属卖淫嫖娼的组成部分,只要上述一个或数个行为是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实施的,即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既遂。
本案中,在被告人阳怀开办的按摩店内,卖淫女刘某某先后与2名嫖娼人员完成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女沈某与嫖娼人员已谈拢嫖资,阳怀为两名卖淫者提供处所,2人在其提供的处所内均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前述观点和《涉卖淫刑案解释》的相关规定,阳怀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阳怀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四个月,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