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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小学班主任校园内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3:14

本案案犯是一名小学班主任。受害人多为小学生,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第二、五款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和“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同时,刑法还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见,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从而体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

盐城一小学班主任校园内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一审被判死缓。

据@现代快报 报道,A 某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某小学的一名老师,人到中年,夫妻感情和睦。谁也没想到,他竟利用自己的身份对幼女伸出魔爪,对3名学生实施了共计20次强奸犯罪行为,对包含上述3名学生在内的15名学生实施了230余次的猥亵犯罪行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处 A 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夫妻两人都在学校工作,他是妻子眼中的好丈夫

A 某出生于1970年,从2009年到案发,他一直在响水县某小学任教。从2017年9月起,他是班主任兼语文老师。A 某的妻子在学校后勤部门工作。夫妻俩在学校有宿舍。

直到 A 某的罪行暴露,她也不敢相信,丈夫在自己眼皮底下做了这么多违法犯罪的事。她说:“ 我和 A 某夫妻关系很好,他平时为人很好,没听说和别人有矛盾。在 A 某被抓进去的前几天,他曾跟我说他打女学生屁股,女学生家长要他赔10万元,否则报警,后来嫌钱太多就没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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