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骗小孩闭眼后割断其项链是否构成抢夺罪?
发布时间:2021-11-24 11:17: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王某在游乐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一名小女孩在游乐场里面玩且脖子上戴了黄金项链,旁边没有大人陪同。王某遂伺机接近该小孩并带该小孩到蹦床边玩,玩了三、四分钟后,其把该小孩带到角落边,给了一根棒棒糖给她并对小女孩说:“你把眼睛闭上,我来和你玩游戏”。等小女孩闭上眼睛之后,其从口袋内拿出折叠剪刀将黄金吊坠项链剪断放入自己口袋内。
【分歧】
本办案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应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应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属于扒窃,应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分析此案,只需分析罪与罪之间的客观方面即可。
首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如果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财物时财物实际控制人而言的。(2)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某先是哄骗小女孩闭上眼睛,然后采用折叠剪刀割断项链的方式取得项链,小女孩并没有感受到强力作用自己,也没有看着行为人夺取自己的财物。故不满足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转化型抢劫。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是在小女孩闭眼的时候取得财物,其认为这样做小女孩是不知情的,实际上,小女孩也是不知情的,故该行为符合携带凶器的扒窃,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