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对其所有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来言,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果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在作案现场即被抓获,属典型的实行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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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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