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1-04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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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3、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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