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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行为

发布时间:2022-01-13 09:31:11 来源:人民司法

众所周知,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又需要有相当程度的公信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从银行取得贷款,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到期还贷的能力,还要符合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所以,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特别许可,以便提高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并且合理配置资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旨在禁止没有获取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与个人,利用银行的贷款从事金融业务,以便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高利转贷罪中规定的套取,实际是一种骗取,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取通过正常程序下无法获得的贷款。从主观上说,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构成的是贷款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姚凯以农垦工贸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并编造了虚假的贷款申请理由、出具了虚假购销合同,采用了欺骗手段,这是一种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至于贴现银行是否明知农垦工贸公司的虚假行为,不应影响对被告人套取行为的认定。因为高利转贷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不需要贷款银行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外,票据贴现也是贷款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以被告人一方与银行、鞍山市轧钢厂之间具有票据关系而否认其实施了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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