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挪用公款存单质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判断,“存单”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利用存单质押贷款,是否改变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下面是为您的专业知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律师解答:
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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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存单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存单是金融机构给储户的货币权利凭证,体现着货币权利,是货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有些场合,存单还可以直接用于支付或偿债,因此公款存单应当列入公款的范畴。公款存单在质押后,尽管其所有权关系没有改变,但由于在该物上又设定了他物权,存单交付于贷款银行,使体现货币权利的存单的占有权发生转移,原权利人的使用权丧失,其处分权也受到了限制,还可能发生被扣兑的风险责任。因此,挪用存单质押实质上使公款上的权利在质押期内由存款人转给了贷款银行行使,存款人无法使用存款,存款用途因存单被质押而发生改变,挪用人凭借挪用存单上的权利,出质人凭借出质存单上的权利,才换来了银行的贷款。这种挪用虽然变换了形式,但是仍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所以挪用公款存单质押贷款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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