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指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下面是为您的专业知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律师解答: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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