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管委会城乡规划管理处科员期间,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王某全职务上的行为,为吉林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代理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1.439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辛明律师代理二审程序,通过会见、翻阅本案卷宗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在本案被告及其家属认可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受贿罪的认定、受贿数额的确定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辛明律师决定本案着重从量刑角度入手,以自首和立功为切入点,实地踏查收集出逃过程中主动回来的证据,为被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受贿罪无异议,上诉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退赃、缴纳,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二)上诉人的归案行为属自首,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一审未予认定上诉人的立功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因此辩护的重点在于对自首与立功这两项量刑情节的认定。对于自首情节,辛明律师通过确定王某某在出逃过程中是否回拨电话以及出租车行进路线,并寻找相关,固定了王某某在出逃过程中经亲友规劝,处于正在投案途中,恰巧被监察机关抓捕的事实,符合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法定条件。对于立功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对于犯罪嫌疑人立功线索是否满足查证属实标准,并非以得到最终审判为准,在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时,可以综合侦察机关的查证情况来判断是否查证属实。本案中,上诉人所举报涉嫌盗伐林木罪的王金友已经因上诉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受到了侦查机关的处理,一审中辩护律师也提供了转交材料说明、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决定书等材料,证明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上述事实与材料共同证实了上诉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属实、满足立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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