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我国适用2018年修正后的增设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非常严格。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经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如果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如果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程三昌以判处十二年,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本案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程三昌在境外,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两名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项诉讼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三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审判,拒不退缴赃款,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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