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云南曲靖蒋鹏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1-26 07:33:36 来源:庭立方
(此案例已收录《庭立方优秀案例库》编号2022-012号)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7月初,李某与年龄仅满12周岁的黄某某通过QQ认识,后双方开始“恋爱”。2021年8月6日20时左右,黄某某约李某至其居住小区见面,后二人走到小区附近公园内隐蔽处,李某对黄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次日20时左右,双方再次相约到小区附件见面,见面后逛至另一小区隐蔽楼梯间内,李某再次对黄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检察院最初对李某的量刑建议为三年;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犯罪,判处二年,三年。
二、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李某在临近开学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罪”刑事拘留,其亲属收到拘留通知后找到蒋鹏律师。了解案发过程后,蒋鹏律师详细告知李某家属构成要件及该罪名的特殊性。在接受其亲属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诉讼权利,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嫌疑人,告知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并充分接收其的咨询;了解事情经过之后,考虑到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存在争取到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家属及时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根据李某尚为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等情况,与办案民警协商考虑对其。最后,辩护人通过办案民警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并表达了愿意作一定补偿的善意。
公安搜集证据完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辩护人拟写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不予批捕的可能性。李某被逮捕后,辩护人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再次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承办检察官虽未同意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承诺案件会尽量快速处理。
(二)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至检察院阅卷并发现李某成立自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再次向其了解详细到案经过,并就自首问题进行专门辅导。后经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官确认李某自首情节成立。确认自首成立后,辩护人在被告人同意前提下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认罪认罚协商并为当事人争取了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在未进行民事赔偿情形下建议对李某的量刑为三年。
(三)主动进行民事赔偿商议,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开庭前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说明了本案的特殊性,并表明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对给被害人进行适度赔偿,取得法官许可由辩护人参与协商民事赔偿事宜。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明确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请求,与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协商有两个好处:一是将损害赔偿的金额控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交由法院裁定,赔偿金额往往偏低,被害人无法得到期望赔偿,也不利于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二、如果能够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可以作为法院减轻量刑的参考。与被害人方的民事赔偿协商并不顺利,但经过反复沟通,阐明利弊,最终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庭审中除阐明该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外,着重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进行了阐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李某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在侦查阶段就已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阶段较早,对公安机关尽早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作用。(满足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力所能及对民事赔偿,并取得辩护人家属对谅解。(被害人方的谅解在上有着酌定从轻的效力)
李某当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态度真实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综合全案证据,李某与被害人是被害人认为的“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系在被害人主动邀约情况下与被害人见面,且始终坚持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离家出走情况下帮助寻找被害人。
四、办案结果
本案在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后,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由“有期徒刑三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且李某于宣判次日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在程序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作为体现法律技术性的规则,不能被朴素的正义观所感知,往往是普通老百姓的“视觉盲区”,辩护人需要以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保驾护航。例如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机会争取“”,辩护人便与公安部门积极沟通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成功争取到保释(即取保候审),当事人便能免于“羁押之苦”。本案虽未能争取到取保候审的结果,但这一举动体现了辩护人的专业性,以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努力。
(二)及时发现对当事人有利对量刑情节,尽早争取办案机关的确认
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自首情形,立即前往会见,核实被告人到案细节,并对其进行法律辅导,告知其如何维护自首有关的合法权利,并建议在审查起诉的主诉检察官讯问时,对到案细节进行了陈述和强调。之后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自首问题时,双方很快就达成共识,检察官完全赞同李某成立自首。
(三)积极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
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和被害人亲属对谅解,是该案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该案被害人家属一直提出畸高的民事赔偿请求,且一度不愿意与被告人家属接触。辩护人在沟通赔偿问题时,应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在沟通时理性阐述双方达成能民事赔偿协议的有利之处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后果。在积极协商之余,准备好无法协商的备选方案,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条件。
根据查询到的信息,类似案件近年在当地尚无缓刑的先例,本案属于首例。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通常情况下,对于被控罪的被告人是不宜适用缓刑的。但毕竟现行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此,在本案被告人(在校学生)符合适用缓刑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刑辩律师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经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三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时,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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