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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半的多项细节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中新网

  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的多项细节,该案审判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吴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消除误解,该案审判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不正当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工具并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另查明,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该案中,“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等问题受到较多关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审判长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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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吴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消除误解,该案审判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不正当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工具并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另查明,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该案中,“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等问题受到较多关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审判长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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