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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10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

1.关于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参考《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对药品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作了补充,明确了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的表述),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设置入罪门槛,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升档量刑标准。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要提及的是,如果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延误诊治,虽未造成死亡、伤害等结果,但致人病情恶化、重度恶化的,可视情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为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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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10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

1.关于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参考《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对药品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作了补充,明确了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的表述),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设置入罪门槛,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升档量刑标准。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要提及的是,如果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延误诊治,虽未造成死亡、伤害等结果,但致人病情恶化、重度恶化的,可视情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为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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