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0:51 来源:晏建强
编者按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薇娅被重罚,咎由自取!一方面,她偷逃税数额巨大,且持续时间长;另一方面,她是明知故犯,“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
那么,黄薇(网名:薇娅)到底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本文作者,将就此问题为大家作一个交流分享。
法律亮剑既不会“薇”也不会“哑”。
2021年12月20日直播界的“带货一姐”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被爆出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亿元。
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薇娅(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杭州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继某冰、某爽偷逃税款之后面临娱乐圈的封杀,薇娅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淘宝直播间也相继被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偷逃税款不仅规制,而且影响公众形象,不要因为税务问题影响自己的前途,三思后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的数额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杭州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3.
实施了逃税犯罪行为
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了逃税犯罪行为迷途知返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限期补缴税款,就不构成犯罪。
(一)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
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明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逃税行为但并不下达任何通知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由税务机关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再根据行为人是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第4款明文规定的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所下达的追缴通知并不合法,行为人不按照该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能成为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根据。
(二)一般来说,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的“已受行政处罚”,不是仅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而是进一步要求行为人履行或者执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是指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行为人并不缴纳罚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受行政处罚”。只有当行为人根据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已经缴纳罚款时,才能认定为“已受行政处罚”。
(三)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1.税务机关的处理常常会规定一定的期限,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限内履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3.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没有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即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四)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前提,是行为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的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对于并不构成逃税罪的行为,原本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例如,行为人逃税数额较大但没有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不应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只能按照税法处理。
其二,由于刑法第201条第4款所规定的是“有第一款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刑法第201条第2款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应适用第4款的规定。
04.
延伸话题:
无证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对于偷税罪的主体之一纳税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可见,未进行税务登记甚至也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无证经营者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因此无证经营者也是纳税人。
这种纳税义务的确定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合理的。
无证经营者是经营内容合法但形式要件有欠缺的经营者,其违法之处在于其经营形式而不是其经营内容,其合法的经营内容是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据,只要具备了合法的应税行为或事实,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其经营形式上的欠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规避缴纳税款。因此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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