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罪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重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
一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二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是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是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显然,本案被告人销售金额二千四百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适用的是最后一档法定刑,实属罪有应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一男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销售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对新疆首例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获刑15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并于近日集中进行了销毁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产的茶叶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调配的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秘方”,使其生产的茶叶相较于普通茶叶色泽更“明亮”、口感更“香甜”。其通过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对外销售,并发布广告大肆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品质高、无添加,使其销售量大幅上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至案发时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
虽然海某上诉提出,其生产的茶叶为调味茶,是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但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调味茶本质仍为茶叶产品,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也应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即不得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具有着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故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柠檬黄、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仅具有一定着色功能,海某正是利用此功能来增加茶叶的色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故海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茶叶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茶叶光鲜的颜色和特殊的味型,要注意识假辨假,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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