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2号)
一、案情简介
Z某某、N某某为某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完成企业业绩指标,应某经销商要求,六年间,共协助经销商进行围标并同意其挂靠在企业名下进行投标,由某经销商支付投标保证金,案涉总投标额约为800万元。公安机关以Z某某、N某某涉嫌立案。
二、办案过程
在委托人获悉其他人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立案侦查后,我方当事人找到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派高级合伙人唐学文律师团队为Z某某、N某某进行辩护。唐学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分别向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知识及其享有的权利。
在当事人“决定”主动投案自首后,唐学文律师团队为防止出现意外,便和公安机关经侦大队长取得沟通,得到肯定意见,即如实陈述案情便可、回家过年的口头答复后,2022年1月25日唐学文律师团队陪同当事人去投案自首。然而在说明案情的笔录制作完毕后,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做出刑拘决定。针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唐学文律师团队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交涉,反复强调诚信的现实性和重要性。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我方当事人被羁押,在某看守所度过了春节。
春节过后上班第一天,唐学文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便前往办案机关,与公安机关再次交涉,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不应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还在当日会见了当事人,给她们以信心。事后,尽管公安机关不予理睬,作出《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继续移送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在移交提请逮捕卷宗后,唐学文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将《不予批准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充分阐述了不应批准逮捕的多个符合案情和法律及当前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诉”的意见。
三、辩护思路
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分析,唐学文律师团队认为Z某某、N某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Z某某、N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Z某某、N某某虽构成犯罪,但其属于辅助的地位,鉴于涉嫌罪名、自首等情节,非常可能被判处、或,故无需批准逮捕。
(二)Z某某、N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三)Z某某、N某某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更不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行为,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达到《》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防止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无需批准逮捕。
(四)Z某某、N某某属于主观恶性小的初犯、从犯,其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再无其他严重犯罪,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本案涉串通投标罪,属于三年以下,符合当前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重点范畴。
(六)法律无情,但司法人员应该有情。两位女性均因患有癌症,分别做过大型手术,有最新调取的病例为证。
综上,唐学文律师团队认为Z某某、N某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为,唐学文律师团队的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成立,Z某某、N某某最终予以释放,成功取保候审,保护其二人合法权益。
五、办案心得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是很多法律人牢记在心的一句话。就本案而言,该案办理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某检察机关真正的将该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的保障了人权。
从公安机关的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到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背后是律师辛勤的付出。是对法律的信仰,是持之以恒,不轻言放弃的信念在一直支撑着,才会在公安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后,仍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正是因为这种坚持,最终得到一个完美的结果。
案件虽说取保候审,但案件并未结束,律师的辩护仍在路上。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永远是刑辩律师的职责,前面的路,还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去走稳走实,期待结果尽如人意!
的确,从本案中当事人“决定”自首、办案人员“承诺”只要自首即取保候审、到当事人真的自首了公安机关却决定刑事拘留并作出“不予释放”的决定,到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背后体现的既是律师刑辩的风险、更是律师辛勤努力的付出和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持之以恒、不轻言放弃的信念!为此,由衷地为本案的当事人祝福!为唐学文律师团队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