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2号
一、案情简述
2020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W某驾驶哈弗越野车在在建的天府机场TJ-4标段封闭道路内从成都往简阳方向的左侧道路内行驶。行驶至XX街道XX村X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J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J某受伤。事故发生后,W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2020年11月14日,被害人J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J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
二、办案过程
2021年1月26日,W某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9日被(人保)。经过多方了解和推荐后,W某及其家人找到四川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艾主任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与W某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交流,认真反复地分析研究相关案件事实。艾主任与张龙律师多次前往办案机关,就本案与相关承办人员依法沟通。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W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至少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道路属于封闭施工道路,W某具有齐备的通行手续,而受害人并不具备相应手续,由于商混罐车占有车道,导致其无法观察到受害人。再有,事发时受害人在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驾驶三轮摩托车所对应的D级驾照的情况下突然变道侵占了W某正常行驶的车道,W某在此之前已减速,且不存在其他操作失误的情形。
(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当认定W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事故发生后,W某第一时间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且在案件移交公安处理后,仍前往配合调查,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到案后W某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
(三)从刑事可罚性的角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分析,W某在本案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四)W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一直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态度十分良好,表明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险性极低,再结合本案具体情况,W某符合《》中适用的情形。
(五)W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其主观恶性极低,同时其家庭情况特殊,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
四、办案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W某犯,判处一年,缓刑二年。
五、办案随笔
结合本案来说,如何认定被害人自身过错程度,对于减轻当事人刑责显得尤为重要。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团队认真研析本案案情,提出了“被害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照及相应道路通行证”等主要过错事由,对于减轻当事人犯罪情节及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人W某某,在没有赔偿且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获得了缓刑判决。一方面,离不开办案人员的依法办案,正确、客观地采纳辩护人意见。另一方面,跟艾述洪律师团队对案件的细心研析与倾力辩护密不可分。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于合法的范围内竭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如此辩护,方可展现法律之温度。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艾述洪律师团队将再接再厉,努力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毫无疑问,在艾述洪律师的五点辩护思路中,对于本案能够获得缓刑判决起着最为关键作用的是第一、二点,即“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至少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W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