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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面前有无沉默权?

发布时间:2022-04-22 17:42:55

场景一:在英美律政剧中,我们常常会见着这样一个场景: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都会义正言辞地提出我要见律师的请求。“没有律师在,我什么都不会说的”。

场景二:另一个在英美律政剧中常见的场景则是:警察在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驾轻就熟地念出那一句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上述两个场景都涉及到了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有权拒绝回答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并且不会因此受到追究或产生不利后果的权利。如果对沉默权的基础含义再做更进一步的细分,还可以分为默示的沉默权与明示的沉默权。所谓“默示的沉默权”即指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规定;所谓“明示的沉默权”即指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而且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如美国的米兰达告知规则。

一般认为,沉默权起源于判例法系的英国。17世纪英国公民李尔本因涉嫌出版煽动性书刊被指控,在该案中他拒绝回答不利于自己的问题,结果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受到刑罚。刑满释放后,李尔本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自己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最早确立沉默权的成文法是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此后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沉默权被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有着重要体现,并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规则”也表明一个人在刑事程序的审前和审判阶段均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法国,1897年即确立预审法官讯问时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律师在场权,如今沉默权已成为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在德国,1994年修改的《德国刑诉法典》第10章也确立了讯问人员告知沉默权的义务。

由此可见,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这表明沉默权作为被指控者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全球范围内已逐步得以确立。

最后视角聚焦于我国法律法规,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在修订时同时也保留了第一百二十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由于一项法律中的规定不能同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因此人们不能对此解释道,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所有提问。前者的含义是可以保持沉默,后者的含义是不许保持沉默,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的合理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如果选择回答,那就要如实陈述。简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没有说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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