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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2022年5月号)

发布时间:2022-04-28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提要:《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是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进一步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内容提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内容提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作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内容提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

内容提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无罪或对指控罪名提出不同意见的。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警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内容提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6.《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

内容提要: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监狱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照规定,填写《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还应当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尚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
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被提请收监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内容提要: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异步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与查处虚假诉讼的操作指引(试行)》

内容提要: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出借人意图借助诉讼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本院裁判属于虚假诉讼的,或者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对已按普通民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与刑事判决存在冲突的,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生效民事裁判予以纠正。
审判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参与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并向庭长、分管院领导逐级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容提要:办案机关在开展“打拐”行动中遇到复杂、疑难、特殊等技术问题,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要积极协调实力强、诚信好的鉴定机构支持配合。
要依法依规指导相关鉴定机构提供涉案当事人亲子鉴定有关档案或线索,支持办案机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要督促指导相关鉴定机构认真排查近年来亲子鉴定委托中涉及身份存疑当事人,以及办理业务中涉嫌拐卖犯罪等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亲子鉴定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要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对亲子鉴定业务的干预和渗透,健全完善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严防虚假鉴定意见“洗白”拐卖行为。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容提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内容提要:对于反复代理、大量代理、撤回后再次提交等情节严重或明显恶意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重处理,涉嫌骗取财政资助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内容提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侵害经营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1.《信访工作条例》

内容提要: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删除了2005年《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规定。
明确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内容提要: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内容提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内容提要: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张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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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提要:《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是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进一步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内容提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内容提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作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内容提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

内容提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无罪或对指控罪名提出不同意见的。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警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内容提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6.《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

内容提要: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监狱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照规定,填写《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还应当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尚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
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被提请收监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内容提要: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异步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与查处虚假诉讼的操作指引(试行)》

内容提要: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出借人意图借助诉讼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本院裁判属于虚假诉讼的,或者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对已按普通民事纠纷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与刑事判决存在冲突的,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生效民事裁判予以纠正。
审判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参与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并向庭长、分管院领导逐级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容提要:办案机关在开展“打拐”行动中遇到复杂、疑难、特殊等技术问题,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要积极协调实力强、诚信好的鉴定机构支持配合。
要依法依规指导相关鉴定机构提供涉案当事人亲子鉴定有关档案或线索,支持办案机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要督促指导相关鉴定机构认真排查近年来亲子鉴定委托中涉及身份存疑当事人,以及办理业务中涉嫌拐卖犯罪等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亲子鉴定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要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对亲子鉴定业务的干预和渗透,健全完善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严防虚假鉴定意见“洗白”拐卖行为。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容提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内容提要:对于反复代理、大量代理、撤回后再次提交等情节严重或明显恶意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重处理,涉嫌骗取财政资助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内容提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侵害经营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1.《信访工作条例》

内容提要: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删除了2005年《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规定。
明确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内容提要: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内容提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内容提要: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张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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