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2-05-06 16:53:10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7月08日第06版
有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也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从实质上讲,行为人以捏造的虚假证据材料提出上诉,也会导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没有理由不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研究认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民事诉讼”有其特定含义,不能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单画等号。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需要结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进行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据此,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和民事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即行为人提出民事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启动民事一审程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超出一审之诉和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据此,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出上诉的,因其上诉请求不应超出一审之诉的范围,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特征,因此,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启动民事二审程序的,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可以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可以看出,上述增加独立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情况已经超出民事二审的范围,属于《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情况,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