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太多?不,三张表就够了!
发布时间:2022-05-06 15:11:28 来源:吴懿儒 律师
作者:吴懿儒 律师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是律师作罪轻辩护时必须考虑和对照的情节。
为方便同行学习与办案,笔者全面梳理了《刑法》条文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为方便查阅,笔者将梳理内容分为三张表: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二)分则关于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分则关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分则中关于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法条
|
罪名
|
量刑情节
|
第一百零四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第一百零六条
|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有关犯罪的
|
第一百零九条
|
【叛逃罪】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
武装掩护走私的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
【】【】
|
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
|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
第二百四十三条
|
【诬告陷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
【】
|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
|
第二百七十九条
|
【】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第二百八十条
|
【冒名顶替罪】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的
|
第三百零一条
|
【聚众淫乱罪】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
第三百零七条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
【虚假诉讼罪】
|
有本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三百四十五条
|
【盗伐林木罪】【】
|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第三百四十七条
|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第三百四十九条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三百五十五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
第三百五十六条
|
毒品犯罪
|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
|
第三百五十八条
|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
第三百六十一条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
|
第三百六十四条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
第三百六十九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战时犯前本罪的
|
第三百八十四条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第三百八十六条
|
【受贿罪】
|
对犯本罪的,索贿的
|
第四百零八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
|
第四百二十六条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战时犯本罪
|
分则中关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法条
|
罪名
|
情节
|
量刑表述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
|
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六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有本罪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五十一条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三条
|
【贪污罪】
|
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较重情节)的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本罪,有第二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第三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规定情形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百九十条
|
【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九十二条
|
【介绍贿赂罪】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