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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10 15:30:55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了7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1)项至第(5)项属于具体可量化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易于认定和把握,第(6)项属于概括条款,第(7)项属于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9条对第(7)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本案中,被告人许中杰、赵炳钦的行为均不符合《解释》第12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具体情形,且该案判决时,《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尚未施行,无法根据“出售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规定认定情节严重。因此,如何理解第(6)项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本案被帮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被害人72万元财产损失能否认定为严重后果,将关系到对被告人如何定罪的问题。

(一)严重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后果和财产损害后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2条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该条文可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人身损害后果。据此可以认为《解释》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严重后果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或精神失常等人身损害后果。同时,严重后果还必然包括财产损失后果,但是,多大数额的财产损失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相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

(二)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属于严重后果

被帮助对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造成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第一,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具有其他应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见,将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认定为严重后果具有法律依据。第二,对于被害人而言,因电信网络诈骗被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将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而言,诈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会被判处重刑,因此,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是衡量被害人损失是否严重以及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重刑的标准。第三,将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认定为严重后果,能够避免因财产损失数额认定标准过高,导致部分财产损失无法认定为严重后果,进而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容易使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逃避处罚,不利于“断卡”行动的开展。因此,将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作为认定严重后果的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案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72万元的财产损失,已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属于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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