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钱没办成事是否一定影响受贿罪定性?
发布时间:2022-05-22 11:16:37 来源:作者:艾萍 张晋铭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只收钱没办成事的行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存在一定争论。目前,规定的受贿罪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虽然一直存在取消谋利要件的呼声,但立法一直未予以调整。为适应实践需要,司法解释对谋利要件做了扩张性解释,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对于只收钱没办成事的情况,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真心帮助请托人去实现利益,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从实际情况看,“明知”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请托人明确告知具体请托事项,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客观情况,能够判断出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的某大楼工程项目正准备招标,而行贿人系建筑公司老板,此时即使行贿人没有明确告知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能够判断出来。综上,对于只收钱没办成事的情形,应重点考察行贿人和受贿人关于具体请托事项的交流以及其他客观情况,以此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事项的主观认识,据此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