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的诈骗罪相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集资二字。集资是指通过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资金的募集,那么这个危害的范围可能会更广,涉及到的被害人人数更多,社会影响也会更大,所以其起步刑期比一般的诈骗罪高,那么它的具体量刑标准是如何的呢?
律师解答:在四川地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数额30万元,单位数额150万元,为数额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三、集资诈骗罪
(一)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10万元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8千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达到起点30万元的;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八十(24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八十(1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库”公众号
(4)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4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已满500万元不满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4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过60%: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的;
(5)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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