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发布时间:2022-07-27 16:17:35 来源:肖辉 (最高人民法院) 载《人民司法》
《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第2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前一种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耍威取乐的动机,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在没有任何前因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人酒后实施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张稳财、安国虎寻衅滋事案,二人酒后无故踢倒防疫卡点的警示锥筒,并在防疫执勤人员询问后,拿刀恐吓、辱骂执勤人,二人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型。但实践中更多的行为人是属于借故生非型,即因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琐事,借题发挥。这种行为人往往辩解事出有因,《寻衅滋事解释》特别规定对于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此时,辨别行为人作案的起因是定罪的关键。如常仁尧寻衅滋事案,此案曾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的热议,关于常仁尧是否曾受到老师的体罚,在20多年后殴打老师是否属于小题大做,其将殴打老师的视频散布在网络上的行为是否有违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网友都曾有争论。在调查中未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即使常仁尧对老师的教育方式不认同,也不能成为其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在网络上予以炫耀的理由。常仁尧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对其定寻衅滋事罪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