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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方法

发布时间:2022-08-02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期

一般所称的代购毒品是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其中包括帮助代购者代购),但即使如此,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首先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不应在此之外另外寻求判断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路径与方法。
1.不应将代购毒品塑造成一个法律概念,进而认为凡是属于代购毒品的行为均不成立犯罪。因为代购毒品的行为不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阻却事由,也不可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不可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代购毒品,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2.不能以代购毒品行为是否牟利为标准,判断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其一,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既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没有要求客观上必须牟利,将牟利事实或目的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倘若客观行为本身不属于贩卖,即使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也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例如,A将1克毒品送给B,期待B日后能将其更多的毒品给自己吸食。或许可以认为A有牟利目的,但A将1克毒品送给B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反之,倘若客观行为本身属于贩卖,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就足以成立贩卖毒品罪。概言之,只要行为人有偿交付毒品给对方,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不论毒品来源于何处,不问行为人如何取得毒品(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有偿是否达到可以评价为牟利的程度。其二,将牟利事实或目的作为代购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缺乏实质根据。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作为犯罪的成立要素,要么是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要素,要么是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要素。牟利与贩卖是两个不同概念,牟利事实与目的并不表明不法增加与责任加重。例如,甲、乙同为吸毒者,甲为乙代购毒品后,乙与甲共同吸食了一部分毒品。可以肯定的是,甲将代购的毒品交付给乙之后,代购行为就已完成。确定行为的不法程度应以此时为基准点。甲事后吸食毒品的行为,不可能使前面行为的不法程度增加,也不可能使前面行为的责任程度加重。既然如此,将(事后)有无牟利事实作为区分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标准,就明显不当。
3.不能单纯从是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的角度来判断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许多场合,从客观上就难以判断行为人是为了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根据行为人主观想法判断是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必然导致定罪的恣意性。
4.不能通过确定居间介绍与代购行为的区别,来判断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不是刑法上的概念,代购行为也并非一律不构成犯罪;居间介绍行为虽然一般能评价为贩卖毒品的共犯,单纯为购毒者寻觅和指示贩毒者的居间行为不一定成立贩卖品罪。所以,居间介绍与代购之争,既不是罪与非罪之争,也不是此罪与彼罪之争,而是毫无意义的争论。
5.不能笼统讨论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分步骤从正犯到共犯进行判断。但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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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应将代购毒品塑造成一个法律概念,进而认为凡是属于代购毒品的行为均不成立犯罪。因为代购毒品的行为不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阻却事由,也不可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不可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代购毒品,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2.不能以代购毒品行为是否牟利为标准,判断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其一,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既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没有要求客观上必须牟利,将牟利事实或目的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倘若客观行为本身不属于贩卖,即使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也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例如,A将1克毒品送给B,期待B日后能将其更多的毒品给自己吸食。或许可以认为A有牟利目的,但A将1克毒品送给B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反之,倘若客观行为本身属于贩卖,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就足以成立贩卖毒品罪。概言之,只要行为人有偿交付毒品给对方,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不论毒品来源于何处,不问行为人如何取得毒品(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有偿是否达到可以评价为牟利的程度。其二,将牟利事实或目的作为代购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缺乏实质根据。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作为犯罪的成立要素,要么是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要素,要么是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要素。牟利与贩卖是两个不同概念,牟利事实与目的并不表明不法增加与责任加重。例如,甲、乙同为吸毒者,甲为乙代购毒品后,乙与甲共同吸食了一部分毒品。可以肯定的是,甲将代购的毒品交付给乙之后,代购行为就已完成。确定行为的不法程度应以此时为基准点。甲事后吸食毒品的行为,不可能使前面行为的不法程度增加,也不可能使前面行为的责任程度加重。既然如此,将(事后)有无牟利事实作为区分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标准,就明显不当。
3.不能单纯从是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的角度来判断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许多场合,从客观上就难以判断行为人是为了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根据行为人主观想法判断是帮助贩卖还是帮助购买,必然导致定罪的恣意性。
4.不能通过确定居间介绍与代购行为的区别,来判断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不是刑法上的概念,代购行为也并非一律不构成犯罪;居间介绍行为虽然一般能评价为贩卖毒品的共犯,单纯为购毒者寻觅和指示贩毒者的居间行为不一定成立贩卖品罪。所以,居间介绍与代购之争,既不是罪与非罪之争,也不是此罪与彼罪之争,而是毫无意义的争论。
5.不能笼统讨论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分步骤从正犯到共犯进行判断。但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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