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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发布时间:2022-08-03 15:39:18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期

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类案件,即吸毒者直接将毒资交付给上家,代购者只是代为将毒品从上家转移(转交)给吸毒者,或者单纯为吸毒者指示、寻找上家,以及其他帮助吸毒者买毒品但未实施有偿交付毒品的行为(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代购者主要是指这一类型)。这种情况下,代购者与吸毒者之间并不存在有偿的毒品交易,因而不能认为代购者对吸毒者贩卖了毒品,因而只能讨论代购者是否成立上家的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显然,只有当代购行为对贩卖毒品的正犯起到了超出购买范围的促进作用时,才可能构成共犯。超出购买范围的促进作用包括成立教唆犯与帮助犯两种情形:1.构成教唆犯的情形。在对方没有出卖毒品的故意时,购毒者使他人产生出卖毒品的故意进而出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的教唆犯。2.构成帮助犯的情形。在贩毒者已有出卖毒品的犯意的情况下,代购者的行为对贩毒者起到了超出购买范围的帮助作用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一般来说,受贩卖毒品的正犯的委托、指派、指使,为正犯寻找购买者、为正犯派送毒品至吸毒者、帮助正犯从吸毒者处收取毒资等行为,均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需要讨论的是居间行为。民法上的居间包括媒介居间与报告居间(指示居间)。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为订约媒介,介绍双方订立合同,即斡旋于交易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即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其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是媒介居间,就意味着为贩毒者出卖毒品作出了贡献,因而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报告居间的场合,为贩毒者寻觅和指示购毒者的,也是帮助贩卖毒品。但是,单纯为购毒者寻觅和指示贩毒者的居间行为,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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