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
律师解答:
醉驾239一般不能判处。依据《醉驾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之规定,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