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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倒卖卖毒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9-05 21:04:24 来源:(2018)皖15刑终234号

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倒卖毒品有很多相似方面,有时还会相互转换,在审判过程中,分清它们之间区别十分必要。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居间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居间协调交易事宜,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居间人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起桥梁作用,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贩卖毒品的形式,不以牟利为要件,其中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居间人,可以认定为主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毒品在与贩毒者是否共谋、交易中所起作用、是否牟利等方面存在不同。居间人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中事前与贩毒者共谋,为毒品交易提供相关帮助,在表现形式上主要为毒品上下线提供交易信息,帮助商谈毒资,从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一般不会直接的参与交易毒品,其居间介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赚取居间费。代购人在代购毒品过程中,一般不予贩卖者共谋,而是直接的接触贩卖者购买毒品,与贩毒者是毒品交易上下家关系,贩毒者与托购人一般不直接联系。

倒卖毒品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要作用,倒卖人本质上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并在毒品交易中获利。实践中,倒卖人在倒卖过程中获利,主要是从毒品下线手中获取利益,一般表现为收取毒资行为。至于倒卖人在倒卖过程中是否能赚取差价,是否实际盈利,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行为的成立,只要存在有偿转让毒品行为,即使高买低卖毒品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倒卖人与代购人在毒品交易中地位及所起作用不同。倒卖人属于毒品交易的“经销商”,在居间倒卖毒品过程中,在前一个交易中支付毒资买入毒品,是毒品交易下线,在后一个交易中收取毒资贩卖毒品,是毒品交易上线,倒卖人这种买入毒品又卖出的行为,是有偿转让毒品,其对毒品交易的达成起决定作用,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代购人在代购毒品中,是为托购人代购毒品,代购人与托购人不是毒品交易的上下家,代购人是帮助托购人购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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