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的革新,电信网络诈骗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短信诈骗、电话诈骗,相当多一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段实施新型的诈骗,如我们常知的“杀猪盘”诈骗正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实施,那么在此过程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来防范行为了?
律师解答:
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以下义务:
-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义务:对涉诈信息的监测、识别、处置应建议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
- 网络服务实名制,互联网账号核验义务:对任何网络服务需进行实名制,且对注册的互联网账号关联的电话卡也应做好核验工作;
- 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核验义务:应保证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
- 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规范义务:规范域名跳转,记录留存日志信息;
- 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不管是互联网账号或是应用程序一旦发现其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应及时监测识别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
- 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当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需调取证据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的,应及时提供,不能拒绝提供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若违反以上相关义务,按照情节轻重,均会被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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