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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没有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便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是否会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9-07 15:27:18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地,现国家和社会也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仅是要打击,更加要防范,那么在防范的角度就必然需要电信网络的经营者或者提供者来共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那么若是网络提供者不履行特定义务,会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因此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按要求核验客户身份信息而提供服务,被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并且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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